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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来了!百度一29岁程序员因“篡改数据”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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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8 19: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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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给赌博网站“大开方便之门”的案件,涉及金额达3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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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案件显示,在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的陈某,出生于1992年,利用其职务之便,超越权限,通过篡改数据、编写脚本等方式,违规通过了735个媒体网站账号加入“百度联盟”的申请,致使公司374万元广告分成遭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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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陈某在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的半年间,以审核每个网站300元的价格,据此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235935.4元。



为“挣外快”,92年程序员被“拉下水”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2015年9月16日,陈某入职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所在部门为展示广告平台部的union团队,主要负责展示广告平台部流量端系统的开发工作,权限范围是百度联盟流量端系统的功能开发以及日常上线与维护。
陈某负责该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无权审核媒体资质,也没有权限对媒体审核服务器计算机系统程序里的数据进行非研发、调试和维护性需要的修改。

2017年8月,自称刘某的男子通过微信联系到陈某,称有“私活”可以“挣外快”,问其能否做快速审核(审核网站是否能有资质承接百度联盟广告),但被陈某拒绝了。
没过多久,刘某从哈尔滨到了北京,在对外经贸大学附近一个饭馆约陈某吃饭,说还是想做审核网站的事情,需要使用百度在职员工的权限,帮助其快速通过审核网站。
这一次,陈某动摇了。他找刘某要了9000元钱,审核每个网站300元,共审核30个。



程序员改当“审核员”,篡改数据违规“开绿灯”

百度公司进行网站审核的正常方式是审核部门的员工,依据联盟业务审核标准,对百度联盟风险防控平台待审核联盟潜在客户进行审核。联盟的网站需要通过两道审核,方可上线。

正常流程是客户提交网站先过机器审核策略,机器审核策略过滤掉问题网站(如包含无ICP备案,网址打不开等情况的),将没有触犯机器审核策略的网站推送至人工待审列表中,最终上线需要经过人工审核。

按照流程,百度公司与任何媒体进行广告合作,应该首先由媒体通过流量端系统进行登记网站信息,而后由公司业务审核部门员工进行审核,对符合合作标准的媒体才能通过审核,这些合作媒体后续才能通过百度系统投放线上百度接入的广告,从而获得百度公司的广告分成。

但陈某就职于展示平台广告部,工作职责不包括审核工作。
据裁判文书显示,陈某违规登录联盟风控平台篡改了待审核客户的状态,将不能通过审核的网站直接变更为审核通过状态,从而直接上线。

陈某使用的其中一种方式是通过CURL命令调用流量端系统的媒体审核接口,另一种是通过编写脚本批量操作的方式调用了流量端系统的媒体审核接口,从而篡改数据。

据悉,经过陈某走“绿灯”通过的网站内容,甚至涉及到赌博、彩票等业务。


事情败露,陈某当场承认违规操作获利

2018年2月27日,百度公司相关部门发现在风控平台审核媒体时,部分媒体无法进行正常审核操作。

经排查发现,这些媒体在UNION平台中是审核通过状态,但这些媒体在风控平台和UNION平台的审核状态不一致,可能存在人工调用审核接口使这些媒体绕过业审,有异常审核通过的情况存在;
进一步排查分析,发现疑似存在陈某在相关机器上进行了工作职责不相符合的操作,对部分没有经过业审审核的媒体,进行了“媒体审核通过”的操作,异常审核通过的媒体有735个,分成金额3745054元

2018年3月2日,百度公司相关部门将上述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职业道德委员会。

公司得知此事后,于2018年3月5日指派相关工作人员找到陈某商谈此事,他当场就承认了通过CURL命令调用流量端系统的媒体审核接口,以及通过编写脚本批量操作的方式调用了流量端系统的媒体审核接口,从而篡改数据,使得部分媒体获利的情况。
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11日接到百度公司报案称公司员工陈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信息系统犯罪,后于同年4月20日将前往百度公司接受约谈的被告人陈某传唤到案。


法院这样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惩处。
法院指出,被告人陈某利用其工作便利,在没有得到单位授权,也不是基于对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研发、维护、调试等工作需要的情况下,而是为了谋取其个人私利,超越其工作权限,采用技术手段擅自调用媒体接口,违规使大量网站通过媒体资质审核,将待审核的数据变更为审核通过的数据,系违规修改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内所存储、处理的相应分类数据的范围,因此该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对破坏行为的定义。
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了所在单位因本案而支出的信息技术服务费,亦取得了所在单位的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陈某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
参考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7dfdd695dd945c49f1cacd7000e6e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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