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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养号”平台成为网络黑产链重要一环 专家呼吁
社交账号严格落实实名制
● “养号”平台是网络黑产产业链的重要一环。网络黑产是指通过网络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业,呈现出产业链组织严密、跨平台实施犯罪、内外部相互勾结、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
● 各种网络平台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账号注册制度,全面实行实名制、人脸识别等注册方式,并对集中大量注册的不常规操作等模式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 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已经形成一个相对成熟的犯罪模式,各个环节分工明确,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目前,网络平台还存在较大的技术漏洞,技术监管和法律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应对日趋高发、复杂的网络犯罪行为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苏欣雨
近日,在公安部“净网2020”集群战役中,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网安部门成功捣毁了一个为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提供即时通讯工具“养号”、交易的特大黑产平台——小果平台,抓获犯罪嫌疑人84名,串并各类网络诈骗案件1300多起,涉案金额达5000多万元。
据介绍,小果平台是一个“养号”平台,目前拥有两亿多个QQ号。该平台对这些QQ号进行批量管理,而且几乎没有经过实名认证的,这为不法分子使用QQ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在现实中,不法分子利用社交账号实施犯罪的案件频发,这些号码是怎么来的呢?对此,《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购买盗窃社交账号
实施网络诈骗活动
警方侦查发现,小果平台就像一个QQ号的电商中介平台,平台客户端具备对QQ号批量解绑、换绑、找回密码、解冻等120项功能。同时,在小果平台上的QQ号可以随意买卖,且根据QQ号的等级不同,价格从几元到上万元不等。
该平台出售的QQ号涉及多种类型的网络诈骗案件。据了解,除QQ号以外,微信号也是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要工具,而且同样可以轻松在一些平台上买到。
《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购买社交账号实施诈骗只是获取账号的途径之一,此外还有盗窃账号和租赁账号。
西安某高校大学生程慕杨(化名)“当时收到了大学同学发来的文档,文档内容紧贴时代背景,标题是‘学院通知由于2020年度疫情影响到各班各级的开学时间……’点击后,文档里面毫无内容。两三分钟后,QQ提示我的账号在异地登录,若非本人,请修改密码,这时我才意识到我的账号被盗了。”
“意识到被盗号后,我立刻修改重置了密码,不超过5分钟就找回了账号。不过再次登录账号时,发现我的账号在这5分钟内给QQ好友、QQ群发送了借贷小广告、不明链接或是以我的口吻跟好友聊天借钱,大体内容是‘在吗?最近怎么样?我近期手头有点儿紧,想搞个投资,能不能借点钱?’等,不过好在我的朋友们都没有上当。”
无独有偶,武汉某高校大学生戴雨(化名)“舍友给我发送了一条链接,说帮忙点一下,我不假思索地就点击了,但其实那时舍友的号已经被盗了。当我再次重登QQ时,显示无法登录,需要找回密码。在大概三四名好友验证后,我找回了我的账号。之后发现,自己群发了一堆小广告和链接,还有向部分好友借钱的信息,有几个不常联络的学弟学妹给我转了钱,之后我自掏腰包还给了他们,总共大概六七百块钱。”
除此以外,《法治日报》记者发现在社交平台上还活跃着另一门生意,广告是这样写的:“高价收V,不想卖的可以租,180/天”“出租微信加我,长期有效”“注册一年、绑定手机,有交易记录”“微信出租兼职要求:不要新号,好友满50人,绑定银行卡”。
据了解,发布者以每日几十元至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高佣金价格吸部分用户主动将自己的账号、密码拱手相让或者出租。随后,便利用租来的账号散播黄赌毒等不良信息或者诈骗信息,致使用户身份信息被泄露和利用,个人或亲朋好友资金受损。
网络犯罪逐渐升级
养号涉嫌触犯刑法
小果平台竟然拥有两亿多个QQ号,串并各类网络诈骗案件1300多起,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如此惊人的数字背后暴露出了哪些问题呢?
采访中,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说:“‘养号’平台是网络黑产产业链的重要一环,网络黑产是指通过网络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业。网络黑产呈现出产业链组织严密、跨平台实施犯罪、内外部相互勾结、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严厉打击网络黑产应当成为网络生态治理的重要任务。”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说,第一,随着近年来人们对于互联网依赖程度的加深,许多传统犯罪已经逐步改变至以网络方式进行,网络犯罪的形势已经愈加严峻;第二,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已经形成一个相对成熟的犯罪模式,各个环节分工明确,犯罪方法和手段也不断翻新;第三,网络平台还存在较大的技术漏洞,技术监管和法律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应对日趋高发、复杂的网络犯罪行为。
“养号”平台和号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对此,郑宁说,“养号”平台和号商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郑宁说,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买卖QQ号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郑宁说,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王艳辉看来,“养号”平台和号商主要的犯罪行为是向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用于作案的QQ号码,属于帮助犯罪的行为。根据使用购买的QQ号码用于不同犯罪的事实,“养号”平台和号商可能会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不同的罪名。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小果平台、号商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因此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完善账号注册制度
及时打击犯罪行为
对于“养号”平台上拥有两亿个QQ号而且没有实名认证的问题,郑宁直言:“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郑宁说,平台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践中,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对此,王艳辉表认为,社交平台作为聊天软件服务商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此次事件说明社交平台还存在较大的技术漏洞,甚至还存在一些程序审查方面的漏洞,这些漏洞也是亟须调整和进步的地方。”
盗号租购账号行为是否违法呢?郑宁说:“盗号行为可能构成根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同时,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郑宁说,租售账号还违反了平台的协议,是违规行为。微信在《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明文规定,微信用户拥有账号的使用权,但不可以将账号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也不可以租用或借用他人的微信账号。平台有权对违规用户进行处置。如果租售账号的目的用于其他犯罪行为,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帮助犯。
王艳辉表示,盗号、租号的行为根据情节可能会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如果盗号、租号后利用该号进行其他犯罪行为的,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根据犯罪的罪名和情节,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至于租售账号的行为,如果明知购买和租赁账号的人利用该账号用于犯罪的,那么租售人也会涉嫌违法犯罪,同时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对于这种现象应如何治理呢?郑宁建议:第一,加强源头治理,在账号注册时,平台应进行严格落实实名制的要求,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恶意注册;第二,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个人被盗号;第三,加大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力度。
在王艳辉看来,对于目前这种犯罪现象的,监管应当从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各种网络平台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账号注册制度,全面实行实名制、人脸识别等注册方式,并对集中大量注册的不常规操作等模式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其次,从技术方面设置一些敏感机制,例如敏感词的筛选、大量发布相同信息等操作都将触发监管机制,从而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最后,公安机关应当加大网络监察力度,掌握网络犯罪的规律、主要特点和发展动向,尽可能通过网络监控等手段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且在网络犯罪发生后及时对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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