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执业光智科技财务审计存在问题,中兴华所及2名会计师收警示函
4月7日,黑龙江证监局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夏浩东、罗国洲采具警示函。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夏浩东、罗国洲:
经查,你们在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兴华审字(2022)第012571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首次承接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未对存货期初余额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对存货监盘差异进行分析说明;对已识别出公司存货核算不准确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的有关要求。
2.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首次承接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未对固定资产期初余额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的有关要求。
3.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未回函及回函不符的往来款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个别银行账户进行函证,且未说明原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要求。
4.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内容表述有误。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可能存在期末存货低估与营业成本高估”的表述与实际情况相悖。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的有关要求。
你们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中签字会计师夏浩东、罗国洲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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