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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问题备受关注。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2021年2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简称:《指南》)。
就在《指南》发布同一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受理了抖音诉腾讯垄断纠纷案。此前在2月2日,抖音向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垄断,要求解封。抖音主张,腾讯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这是《指南》从征求意见到公布以来,国内首例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反垄断诉讼。在此背景下,抖音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件备受关注。
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指南》的哪些条例对该案件有指导作用?该案件的难点是什么?该案是否具有代表性,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意义是什么?
据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钟鸿钧介绍,抖音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主要是涉及到《指南》的“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拒绝交易”和“限定交易”条例。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通过采访相关专业人士发现,能否认定“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较大的争议,这也是该案的难点。
抖音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在认定时主要遵循三个步骤:界定相关市场,认定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腾讯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的行为。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侯利阳指出,法院在认定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的三个步骤都较难。
侯利阳具体解释道:“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尤其如推广市场。先不说互联网领域,先说传统的广告推广和互联网广告推广,它们是不是有竞争作用?比如说抖音在央视上做一个广告算不算推广?还是说非得是在微信上转发才算推广?”
“其次,分析有没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个案例中,微信是一个互联网宣传推广平台。如果你从这个角度来界定的话,能够实现这种推广作用的平台都有哪些?那么,微信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侯利阳表示。
对于分析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钟鸿钧则认为:“这个会涉及到关于市场份额的计算和界定。如果将媒体都归为社交平台的话,市场范围就会很广。近年来,抖音的市场份额上升得也非常快,在这种情况下,微信又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呢?这主要看微信的市场份额。”
至于第三个步骤,判断腾讯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钟鸿钧认为,这要去考虑腾讯的做法是不是具有正当性。比如它是否基于保护用户隐私、数据安全的需要。
有借鉴和引导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指南》提到了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限定交易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一)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须;(二)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须;(三)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资源投入所必须;(四)为维护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指出:“《指南》明确列举的限定交易可能具有的五种正当理由其中之一是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须。关于微信和QQ屏蔽抖音外链,腾讯很可能会主张抖音外链具有某种问题,比如侵犯用户隐私或者非法收集微信用户个人信息,或者抖音违反腾讯平台规则对微信或QQ用户构成骚扰等等。这些理由是否成立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对于《指南》能否规避平台经济领域屏蔽或封禁竞争对手的现象?在钟鸿钧看来,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即使法院判定屏蔽或封禁竞争对手的行为不合法,那么将来可能也会有其他变通的行为从技术上来达到类似的这种结果。所以,类似于屏蔽或封禁竞争对手这种现象我认为还是会存在的,只不过说可能会是不同的表现的形式。”
那么,该案是否具有代表性,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意义是什么?
赵占领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因为互联网巨头之间相互屏蔽的做法非常普遍,不仅微信屏蔽抖音、淘宝外链,抖音屏蔽淘宝外链,淘宝禁止百度抓取网页,因此,该案对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继续封闭或促进开放将产生极大影响。”
钟鸿钧认为,抖音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管这个案子将来是怎么判,都可能会对未来中国反垄断的执法,尤其是平台经济的领域的反垄断的执法,产生一定的引导和借鉴的意义。中国的反垄断法从2008年实施到现在,经过了粗放的阶段。未来,执法会进入到更专业化、精细化的阶段。而这个案子,可能会涉及到非常多的关于反垄断相关条款的非常细节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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